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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责令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能否转移?
发表日期:2019-08-17编辑:SROHR

1、社保机构责令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能否转移?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

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

2、社保断缴,是否必须补缴?

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了,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3、补缴时效多长时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你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4、社保机构责令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能否转移?

案例:某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社保机构依法查处,企业同意缴纳滞纳金并予以补缴。补交以后,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入地不同意接受,是否合法?2016年11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转入地认为,由社保机构依法查处后的补缴,不符合上述规定,转移时缴费年限不能认可。此观点是否正确?

首先要确定的问题是,社保机构依法查处后责令补缴,是否是合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否遵守?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也是“依法查处”的必然结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均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是否如实缴费实施稽核,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并缴纳滞纳金等。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社保机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历史事件并无限制;如果未要求不实缴费时段全部补缴,社保机构要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人欠费或者不实缴费超过3年以上的,社保机构应当进行查处纠正,这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进行查处则是违法的。对于合法查处后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当然应当认可,不认可则属于违法。

在上述情形下,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仅考虑了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关于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既没有考虑绝大部分社会保险费补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因而不存在其要求的此类法律文书,也没有考虑除这些部门以外(结合实际,审计部门也没有职权也不会出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还有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的合法行为,否定这些机构责令补缴的合法行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除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外,在目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承认社保机构等责令补缴合法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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