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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根据陕西人社厅最新消息,陕西省人社厅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目前根据最新通知,陕西省实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5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 与往年相比,一类区月标准上调189元(1755元/月),二类区月标准上调180元(1665元/月),三类区月标准上调180元(1575元/月)。 同时,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但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 陕西省目前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参保缴费时间分两个档次,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 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不可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以西安市为例,按调整前失业保险金1755元/月标准计算: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即:1755×0.8=1404元/人月);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即:1755×0.5=877.5元/人月)。 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我市城市最低保障标准(740元/人月),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即:740×2=1480元)。 最低工资类区表如下:
"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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