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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处理争议案件,应坚持调解优先
发表日期:2019-10-31编辑:SROHR

问:李某因与所在单位产生经济补偿争议,而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受理后,李某想知道,仲裁委处理争议案件,会引导他与公司先行协商或调解吗?

答: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在处理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应尽的职责:一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二是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三是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从而有利于当事人自愿、理性地处分自身权利,并尽可能将争议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调解优先原则的适用

调解优先原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的全过程。受理案件之前,可以通过调解建议书等形式引导劳动者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受理案件之后开庭之前,可以庭前调解;开庭之后要进行当庭调解;闭庭后裁决之前,可以庭后调解。

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一)引导的方式
     仲裁委员会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实践中,有不少仲裁委员会在工作场所通过宣传“以和为贵”等价值观念、布置温馨的调解室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冲突过程中缓和情绪,选择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二)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是指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用人单位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在进入仲裁程序前后,仲裁委员会也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介入调解或者进行审理和裁决。

(三)调解解决争议
     调解解决争议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到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仲裁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的具体方式包括发出仲裁建议书、委托调解、仲裁庭调解、邀请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等。

给予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法律释明: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必要的法律释明一般限定于解释调解和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可以以风险提示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一般限定于调解仲裁过程和结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当事人拒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释明和引导可能产生的后果。

常见的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仲裁申请不符合条件。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在发现不应当受理后撤销案件;仲裁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请求不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否则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申请,超过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需要另行申请仲裁。

     4.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对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5.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等事项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或者为“全权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法规等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或者不被采纳。

     7.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8.证人不出庭作证。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或者不被采纳。

     9.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申请人一方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10.不遵守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有《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遵守仲裁庭纪律的情形的,可能会被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

     11.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致使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造成仲裁文书被退回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劳动法》第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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