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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构成复杂,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发表日期:2019-08-31编辑:SROHR

01.老工伤人员构成复杂

老工伤,一般理解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生活和护理费、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工伤医疗、残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供养亲属抚恤金均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些省市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能享受。

目前主要突出问题是:人员构成复杂、新老工伤待遇差别大,新老政策衔接矛盾突出、企业负担沉重、基金筹集困难服务管理难度大。

这些老工伤人员大部分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的,还有少量是在六七十年代形成的。由于年代久远,企业保管的资料不全,现在认定起来难度较大。

老工伤人员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目前正在进行或已经列入改革改制计划的国有企业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第二类是已完成改革改制国有企业中办理了退休或退养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第三类是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和供养亲属;第四类是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中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供养亲属除外)。

02.那“老工伤”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例:单位一位同志在1996年工作时摔倒受伤导致股骨骨折,但是由于当时对工伤事故的控制比较严格,一旦确定为工伤,对单位以及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不利影响,因此当时没有申报工伤,没有启动个工伤认定的任何程序,该同志现已经退休。现因为旧伤复发,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负担较重。打算按照“老工伤”进行申报,将旧伤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事故发生时的单位负责人和几位同事都认可,并且出具了证言,单位现在业打算承认。但是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如档案等历史资料佐证。此种情形能否确认为“老工伤”?

解惑:“老工伤”政策主要是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的。

“老工伤”政策的核心在于,将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方面减轻原用人单位的负担,另一方面保证“老工伤”人员特别是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人员待遇。

对于如何确认“老工伤”,该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地方具体政策予以明确。但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并无完善的工伤认定制度,因此“老工伤”的确认通常并不需要当时的工伤认定文书。但是,通常需要当时认定属于工伤的历史材料,例如,单位内部确认属于工伤的文件、会议纪要、处理决定。或按照工伤处理的休假记录、工资以及医疗等待遇,即存在历史上确认事实的材料即可。

上述情形,由于缺乏历史上承认工伤事实的材料,仅仅依靠20多年后的证人证言,显然证据不太充足。除非有类似先例,或者有进一步的证据、可靠的推断依据,否则难以作为“老工伤”处理。

03.老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例:某职工在2000年受的工伤,有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7级。因为当时该市工伤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经市政府同意没有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他的伤残待遇一直是按照之前文件发放,每月发放伤残补助费,没有其他待遇。他所在单位中途经历了名称变更、合并,但他一直在单位上班,2015年1月与单位解除合同。他这种情况解除合同后能否按照现行政策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解惑:该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这一规定,其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该办法,其不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规定。

除非有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否则其不应当享受该待遇。其旧伤复发,当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者根据老工伤政策已经将工伤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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