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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和丧葬费计发标准
一、政策适用范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丧葬费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文件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三、抚恤金
1、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为总额,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
文件依据:1、《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2、《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
2、退休人员
已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文件依据:《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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