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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事项核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8-09编辑:SROHR

近日,西安养老经办处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事项核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事项核查报告制度。

通知明确,对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报告,参保单位应在4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其亲属应当及时向参保单位或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有关申报失踪、报案等相关具体情况。失踪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参保单位应到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手续。

通知还要求,参保单位要加强与退休人员的联系,主动收集其更新的联系电话、住址及指定的联系亲属信息,并积极宣传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促进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增强诚实守信意识。

要配合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醒退休人员按时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另外参保单位对本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服刑、失踪等情况,负有核实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告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出现虚报冒领、违规领取等问题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责令参保单位追回,不能追回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赔偿。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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