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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模式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掌握这4个关键
发表日期:2020-11-23编辑:SROHR

今年年初,疫情席卷中国,疫情防控工作空前严密,线下餐饮、酒店等服务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大量员工无工可返,而在线生鲜电商却面临着网购订单暴涨带来的“用工荒”难题,捡货员、打包员、骑手等人手紧缺。

由此,线下餐饮等行业与在线生鲜电商等行业之间的“共享员工”模式应运而生,并渐渐在物流、制造等行业推广开来。

“共享员工”模式盘活了部分行业的赋闲劳动力,但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及劳务派遣形式形成了变化,此种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共享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出现劳动纠纷怎么办等等问题也将随之而来。

01.“共享员工”模式的类型呈现及特点

“共享员工”主要是指企业将一定时间内闲置的人力资源调配至具有需求缺口的企业,以降低输出企业人力成本、提高输入企业生产能力、确保待岗员工获得报酬的用工模式。

根据相关机构评估,2018年至2025年,中国灵活用工市场的复合年均增长率将高于23%。

“共享员工”模式具有以下优势:减轻了输出企业停工期间向“共享员工”支付工资的资金压力;解决了疫情期间输入企业用工不足的问题;保障了“共享员工”的生活收入。该用工模式虽然符合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提倡企业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的精神,但其隐藏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1.用工模式复杂多样,法律性质认定有创新。

“共享员工”模式,属于劳动资源流动管理的范畴,并不是既有的法律概念,在现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为单一主体模型的法律框架下,涉及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员工与输出企业和员工与输入企业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则需要更谨慎。

除此之外,有些企业“共享员工”的方式比较混乱,进一步增加法律性质的认定难度。

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

1、直接派遣型,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直接达成合作协议,输出企业直接将待岗职工派遣至输入企业,由输入企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比如盒马鲜生与云海肴间的员工共享模式。

2、双重劳动关系型,输出企业与输入企业沟通后,或待岗职工直接与输入企业沟通,由输入企业与待岗职工签署短期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

3、平台加盟型

02.权重分担模糊不清 员工规范管理有挑战

一方面,在员工共享期间,“共享员工”模式同时存在两个用工单位,用工管理权在员工共享期间如何分配和行使,关切员工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如对违纪行为以哪方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处罚、由谁处罚,员工请病假应当向谁申请,谁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如何计算等。

特别是在“共享员工”与输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基于劳务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输入企业不能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监督管理。

反之,若企业对劳动者提供劳务的过程进行指挥控制,如培训考核、奖励惩戒等,双方主体的从属关系凸显,或者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显具备持续性和长期性,则容易被认定为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进而承担一系列用工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员工共享期满,在输出企业复工后,“共享员工”拒绝返回原工作岗位则应如何处理,该人员流失风险如何予以避免和合理分配,均对用工单位的人员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03.掌握举措和建议

随着时代需求的发展,“共享员工”很有可能从特殊时期企业间的“抱团取暖”转变为一种常态的用工模式,季节性或阶段性的共享用工成为互利共赢的选择。

近期,人社部提出“共享员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合作企业之间则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立法、司法机关要结合复杂多样的用工实践,对“共享员工”用工模式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

疫情期间许多“共享员工”的用工模式并不规范,可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员工与输出企业、输入企业三者之间将产生一些争议,相关部门会加强交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快统一裁判尺度,及时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于输出企业来说,应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与员工协商“共享”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预防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行为。

三是对于输入企业来说,在接受个人应聘的“共享员工”时,应当核查员工是否确实为其他单位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此类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规避风险。

尽量促成三方就“共享员工”达成协议,减少自身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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