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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共享员工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关于劳动关系如何界定,一文读懂!
发表日期:2020-10-16编辑:SROHR

“共享员工”模式在今年由悄然兴起。最早招收“共享员工”的是在线零售行业,之后逐渐推广到物流、制造业等行业。输出“共享员工”的行业主要有影院、酒店、景区、餐厅、KTV等临时歇业的行业,以及一些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中小企业;额接受行业主要集中在在线生鲜电商、制造业、共享单车、物流等行业。

从特点来看,“共享员工”从事的工种比较简单,简单培训就能上岗。目前普遍较多使用“共享员工”的岗位包括打包、分拣、上架、排面整理、仓库整理、一线流水操作等。

“共享员工”的薪资待遇多数以时薪、计件方式结算。调剂借用期间,员工的工资由借用单位承担并由原企业发放,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报酬,社保关系没有改变。权属职责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共享员工”在用工方和劳动者直接的双向保护和权责界定。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并对共享用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再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今天,一起来解读共享员工相关权责问题!

 

 

1

 共享用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  通知明确,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 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共享用工情形。

■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2

共享用工工资由谁来发放?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3

共享用工企业如何签订协议?

 

■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

■ 通知明确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4

共享用工期限是否有限制?

 

■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通知明确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 通知明确要指导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 通知明确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5

员工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6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员工何去何从?

 

■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

■ 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 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 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

■ 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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