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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社评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300%,以社评工资的300%作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发生的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费用将调整如下:
(1)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 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② 顺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得超过350元。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①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② 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③ 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④ 宫外孕:保守治疗不超过4000元 ;手术治疗不超过6000元。
⑤ 因生育产生并发症的,一项并发症:2000元;二项以上并发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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